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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五篇)【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3-07-03 12: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最新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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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篇一

十一届全国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 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是原第9条中增加的一款)。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也是新增家的内容)。

(二)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
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 卫生部门为主负责;
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职业病防治‚重治轻防‛的局面。

(四)在诊断程序、制度设臵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规定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同时新法还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这些条款,为破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 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中,与作业现场有关,加强职业病预防和监督检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的有27条,罚则有39项。特别是新增新六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下限或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二)加大了前期预防力度。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鼓励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特别是新增加了设备要求,拓宽了从源头控制的途径。

(三)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原来18条的基础上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四)强化了现场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有27条(24条职责,3条法律责任),在条文中明确安监部门要求的有51处,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的还有7处。主要体现在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并赋予了若干职权。如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病的源头预防和控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赋予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因此,安监工作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三、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立法背景和切入点上的不同

仅列几种。请大家注意对比学习和研究。

1、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存在时效上的剪刀差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连续10年双下降。职业病人不仅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我省看,据省卫生厅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09年,每年报告新发职业病增长速度超过10%。

2、现场效应与累积效应

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误操作、麻疲大意造成的。一次性损害大,往往造成人员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具有震惊效应,一下子引起政府、社会的关注。事情处理完了,事件得到较好的平息。为了平息事故,往往政府垫资负责善后工作,越大的事故,对人的补偿来说,后遗症较少。采取的措施,从技术上将是加强自动连锁。职业病往往是被动接受不良环境造成的,潜伏期长。病人不是当场或短期死亡,病人长期患病,且越积越多,时间越长,个人保障越容易出现问题(原单位人事变动,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变化等等因素制约)。病人正直青壮年,对劳动力资源的持续发展有威胁。重要手段是加强防护(改善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

3、经济范畴与社会范畴

立法宗旨的变化。见第一条。职业病防治法德修订,由过去单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社会管理、民生在政府管理中的比重大大加强了。经济预期放缓,留出空间;
‘十一五’ gdp年均增长11.2%,‚十二五‛是7%;
2012年经济增长预期首次定位在7.5%,首次低于8%。特别对违法企业的关闭力度加大了。过去是容忍,现在开始扭转、治理。广州白云、荔湾两区2011年9月28日以来,至2012念月27日,发生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39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涉及34家无证作坊。事件发生后,白云检查企业2131家,无证的911家,全部责令停产;
荔湾检查企业742家,无证的517家;
两区处理违法嫌疑人35人。一下子处罚这么大,过去少有。

4、概念明确与不明确。职业病有明确的法律概念,而安全生产至今无法定概念。

5、正向要求与倒逼归因

安全生产:要求是确保,必须这样。什么是确保?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判决陈保佳诉吴满森及另一人案时,对特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中第6条关于雇主的‚确保‛责任作了如下解释:确保是个非常高的标准,除非能够证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并非切实可行。(见《劳动保护》杂志2011年12期,《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创新之处》,作者刘阳)。具体要求有若干项,包括硬件、软件,具体规定不细讲。与此对应,国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事故调查,追究责任。是国家制度。

职业卫生:倒逼归因。也是重视源头管理,专设了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两章,同时在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一章中,采取向劳动者倾斜和归因诊断的制度安排,通过倒逼机制,对没有承担义务的行为,要求承担不利后果。

四、职业病防治制度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90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归纳为四项国家制度和十三项监督管理制度。

1、四项国家制度

(1)国家鼓励制度,第八条;
(2)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九条;
(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六条;

(4)特殊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这4项制度跨越了总则和前期预防两章。其中申报制度规格高了,特殊管理制度范围大了。

2、十三项监督管理制度

涉及政府和用人单位,包括硬件与软件建设,既包括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也包括后续保障。三审三查一告知,两测两史两档案。

三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控制效果评价审查。

三查:岗前、岗中和离岗查体。

一告知:用人单位对自己依法做的工作和情况、现状(是否超标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两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专人负责)、定期检测(评价)(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

两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两档: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际上包括了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三审:主要是硬件,是源头控制。

第二章前期预防。这一章节只有七条(14-20条),篇幅 虽然短,但内容重要。防治职业病的法定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就要从源头抓起,只有在源头实施控制和管理,才是最主动的,也是最有效率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和三审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其设立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设立条件即一般的条件,在防治职业病方面还有特定的条件,就其工作场所而言,还应当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7、18、19三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国家局配套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51号令)

2、三查:《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3、一告知:除上款的告知要求外,《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十五条重申上述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臵设臵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臵设臵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4、两测:《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国家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 5条作细化,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两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必然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4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四)项规定:建立、健 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国家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国家局配套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五、工作落实

总体上怎样把握,我归纳了四句话,十条,三十个字。即:30字:建机构、定制度;
搞辨识、签合同;
上设备、重防护;
常查体、贵防御;
守承诺、受监督。

1、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臵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 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水平。

2、定制度。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臵及报告制度;
⑾应急管理制度;
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3、搞辩识。积极开展职业危害辨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4、签合同。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上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检测结果。

6、重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7、常查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8、贵防御。坚持预防为主。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职业危害。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9、守承诺。前提:职工在上岗前无因从事这一职业带来的健康问题,是健康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0、受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做不到位,出了问题,要受到处罚。

另外,一优先、一禁止。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总之,要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篇二

职业病防治法资料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52号主席令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有哪些职责?

1、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7、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
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8、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9、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11、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哪些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五、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劳动者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1、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那些资料?

病人的职业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3、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

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4、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级市)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七、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篇三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提到职业病,给我的第一想法就是指现代社会中,由于缺少对生活娱乐的动力和激情,或者是过于在乎自己的前景和发展而专心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在工作中。在一段时间的这种节奏的生活后不自觉的形成了一种除了工作能充实他们而做其他事就无所适从的一种惯性病,这也就是我理解的职业病。但在昨天晚上看了下关于职业病的相料,了解了下相关的法规解释,才知道自己的无知啊,在这方面的广度和见识度上只能笑话自己是个盲孩子了,又一次用无知掩饰了真相。

下面就职业病的情况和相关法律防治问题谈论一些想法。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和高新科技的发展,职业病也逐渐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并发症,所以了解职业病的相关只是也是我们即将步入就业岗位的学生应该掌握的。我们平时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种疾病刚开始可能不会感觉到特别明显的生理反应,因为他是属于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旦病发可能会严重危害生命安全。在目前企业情况看,由于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防御,但是当的了解相关知识还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提高防范意识,还能给予同事一定的防范帮助。

目前,关于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资质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配套管理规章、规范和标准。提供政策指导,开展普法和职业卫生知 识宣传教育。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组织“应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现危机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由于一旦发生了职业病,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实际对用人单位和业主也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建立一套社会保险机制,将减少职业病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职业病法律制度的定位,一国之法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我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

社会中,一国之法律除了传统的公法、私法以外,尚有社会法这第三个法域存在。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
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在社会法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因此将社会法规视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是毫无问题的。考虑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深入研究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用人单位的范围不够明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其中劳动者的范围包括了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但是在执法实践当中我们发现“个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还不够完善。所谓个体经济,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
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在个体经济中,生产者既是直接的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而个体经济组织,是由公民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销售或劳动服务,劳动所得归个体经营所有者的经济组织。首先,个体经济组织中可能有两类人组成,一是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公民本人和其家庭成员,二是其雇用的少量帮工。如果帮工在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法定的职业病的话,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显然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那么如果是其中的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职业病呢?再比如是一个由妻儿老小组成个体工商户,其劳动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员,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呢?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里该项义务的主体并未明确,谁向用人单位提供并未表述清楚,是否可以包含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呢?例如有一种有毒化学品从生产到使用单位中间经过了诸如批发商、代销商、零售商等几个环节,且该有毒品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的罚款。该处罚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可谓较为严重的处罚,但是问题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向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确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以下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为了贪图一时方便而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入厂打工,用人单位的所有书面资料都是他人姓名,因此用人单位便否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为无牌经营的小型加工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资料可以证实两者之间的劳资关系。

卫生服务机构与卫生监督协调工作出现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是劳动者主动到有资格诊断的卫生服务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此时

卫生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在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也报告给卫生监督部门?如果不报告给卫生监督部门,当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相应资料又该如何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行使相应的执法权?目前,就职业病相关问题我们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当然从多方面逐渐改善条例制度的科学性,将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我们就能有效的防治它。

(一)明确用人单位的范围,我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凡在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均是《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
无论谁患病,均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指法定职业病。但当某个体经济组织是由妻儿老小组成的,其劳动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员,则职业病的受害者与责任者处于同一家庭,有可能还是同一人,他们享有共同财产权,如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调整处罚于情于理不通。当这个家庭成员由于自身的原因身患疾病,整死需要投入相当的家庭财富和人力物力进行诊疗救治,如果机械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惩处,那对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生命健康,在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宜予以惩处。

(二)明确危害告知义务主体,我认为,应尽到危害告知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直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 料、设备的生产单位,批发、零售单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因为批发、零售单位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不解除有毒物质;
营业场所也没有职业卫生要求可提;
也不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有的批发、零售单位只是进行委托买卖,转手交易,仅仅是账面上进行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的交易,没有接触有毒物质的机会。而且直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才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与适用单位通常不在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区域内,这使得执法取证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操作性显著下降,跨地区的监管需要大量的协作和上级机关的协调,这些都给监管执法带来了困难。

(三)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确定方式,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难以确定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以劳动仲裁结果作为劳资关系确定的依据。同时应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规定可以通过同车间工人的书面证明或者政府机构如劳动局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来确定两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四)增加卫生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应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此项内容:用人单位和任何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以上就是我在读完职业病相关法律规范对目前职业病的一些看法,从现状来看,还有很多没有提及的问题需要完善和加强,但从法律规范以外的角度来说,加强科技创新,提倡新科技,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也是直接防治手段,而且是从源头上的解决,所以我们应该大胆创新,勇于发现,从多方面着手,尽可能的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篇四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④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⑧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⑨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⑩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什么是职业病?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
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
铅、汞、锰等金属毒物;
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
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如何诊断职业病?

病者要具备三方面的资料:

(1)职业史:患者发病前从事何种工种,接触何种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的工龄,每天接触的时间和接触量。

(2)职业病调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估。

(3)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要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
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所以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女性劳动者更加要注意预防职业病:

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以女工占多数,她们大部分不知道职业病会直接影响妇女生育和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多数人不懂得自我保护。

职业有害因素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1)铅、汞、铝、苯系列有机溶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以及100分贝的噪声可引起月经失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

2)机器振动可导致月经不调及自然流产。

3)影响怀孕及胎儿成长:接触工业毒物的女工,易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化学物质可以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从而引起胚胎或胎儿死亡。

4)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

5)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

6)电离辐射可导致女性丧失生育能力。

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 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是哪几种?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常见职业病的预防:

尘肺病

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

尘肺病的症状有: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

尘肺病的预防:

1)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

2)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3)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有机溶剂中毒

在工业生产中,有机溶剂被用作稀释剂、清洗剂和去脂剂。有机溶剂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可经呼吸道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或误服等途径进入人体。可对神经、血液、皮肤、肝、肾、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者会导致中毒。

导致劳动者中毒的有机溶剂主要有:苯及苯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正己烷(白电油)、三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等。

1)苯中毒:“天那水”、“开油水”主要成分就是甲苯,常见工种有喷油、丝印、印刷、清洗、粘胶等。

2)三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又叫“洗板水”,广泛用于电子、五金等行业的清洗工艺。

预防:

1)有良好通风、抽风排毒设备;
2)工人带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
3)不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休息、进食、吸烟;
4)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5)做好就业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噪声病

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

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操作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磨机、破碎机等能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预防:

1)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
2)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
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

4)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

金属毒物中毒

1)铅中毒:

多见于蓄电池生产、熔铅、拆旧船熔割、印刷业烧板铸字、食品罐头及电工仪表元件焊接、电缆制造等工种。主要表现为头痛、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还会造成贫血、严重可致瘫痪。

预防:降低车间的铅浓度,加强通风、排气。工人穿工作服,带防尘、防烟口罩。有贫血、肝肾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的人和妊娠、哺乳期妇女应调离岗位。

2)汞中毒:

接触金属汞的工种有很多,例如汞矿的开采与汞的冶炼,校验和维修汞温度计、血压计、流量仪、控制仪、气压表、汞整流器等。

预防:含汞装置应密闭,操作要在抽风橱内进行。工人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地面、墙面、天花板使用光滑不易吸附的材料。工作场所禁止吸烟、饮食。妊娠、哺乳期妇女应调离岗位。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篇五

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

实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宣传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做好201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吉泽明步认真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工作。今年宣传周的宣传主题是“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活动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的重点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宣传主题、宣传重点,制定宣传

周实施方案,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划。一是开展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宣传培训,重点围绕《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组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公益广告、宣传材料、网络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普及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防护科普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明确职责,吉泽明步电影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对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机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要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
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要求有关监管部门惩治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查找整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源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要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2010年,国家建立了由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共同研究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很多地方也参照国家层面模式建立了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相关职业病防治信息,研究防治策略,探索发挥多部门共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

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运用劳动仲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不全等瓶颈问题,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参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地方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快速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特别是发现重大和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苗头时,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请各地将学习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和开展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监督局:

联系人:李 晋电话:010-687920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张宁电话: 010-644634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联系人:邱明月电话: 010-84208257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联系人:高峰电话: 010-68591847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用语

1.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3.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4.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5.要职业,更要健康。

6.保障职业健康,实现体面劳动。

7.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9.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0.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操作行为。

11.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12.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13.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14.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支持,全社会关注劳动者健康。

15.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16.创造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是企业的责任。

17.职业安全无小事。

18.工作〃健康〃和谐。本资料由吉泽明步bt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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